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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簡介】洛陽某影視公司負責人來電反映:2023年底,臨清市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租賃來電人影視設備,價值8萬余元,租賃費為5779.9元/月,但現聯系不上商家,設備和租賃款項均未歸還,來電人請消協幫助聯系承租方,并歸還租賃設備,支付租賃費用。
【處理過程及結果】臨清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,立即聯系承租方了解具體情況,經查雙方已訂立電子合同,承租方目前拖欠兩個月的租賃費用,租賃設備且未歸還。經臨清市消費者協會調解,承租方同意歸還設備、支付租賃費,來電人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。
【案例評析】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條【合同法定解除】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三)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,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;”及第五百七十七條【違約責任】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”的規定,雙方達成一致,糾紛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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