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動司法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積極配合黨和國家的工作,堅持以人民為中心,主動、積極地適用法律裁判案件,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,促進社會發展,實現司法公平與正義。堅持能動司法的根本目的,就是把黨的領導、人民當家作主、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落到實處。這就要求我們主動融入國家治理、社會治理工作體系,堅持辦理一案、治理一片,實質性化解矛盾、解決問題,堅持把民事審判訴調對接的“調”再向前延伸,促進實現“抓前端、治未病”。
在案件審理中,把“案結事了”、依法實質性化解糾紛作為目標,避免“程序空轉”。基層人民法院就要把化解矛盾、服判息訴的功課做足,盡量避免可以不發生的后續訴訟程序;在作判決的時候,也要從執行方面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,盡力避免只管裁判不管執行的情況,更要考慮裁判后會不會引發關聯的多案,進而選擇最合適、更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權益維護的方案。
(供稿:高唐縣人民法院 宋紹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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